2011年4月15日,义乌市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31日更名为“义乌水务公司”)与浙江利保公司签订《关于组建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一份。
然而,没有营业收入。要求立即起诉并解除与浙江利保义乌利保公司还拖欠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本金2993.72831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无力偿还。义乌水务公司又向义乌利保公司的公司监事会发送了《关于要求对浙江利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申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浙江利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利保公司”)就《EPC合同》的履行,EPC工程经四次调试均未能调试成功。2016年11月4日,直接导致义乌利保公司至起诉时未能开展营业,后,除此之外,义乌利保公司共向浙江利保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528.9560万元。至2017年10月义乌水务公司起诉时,EPC工程仍未能调试成功并交付运营,
2011年6月1日,义乌利保公司成立,义乌水务公司及浙江利保公司为股东,注册资本为3056.0802万元,其中义乌水务公司出资1056.0802万元,占股34.56%,浙江利保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股65.44%。
2012年7月20日,义乌利保公司(业主方)、浙江利保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义乌水务公司(鉴证方)三方签订《义乌市污泥干化热解项目(200吨/日)总承包合同(EPC)》(以下简称“《EPC合同》”)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就EPC承包事宜作了详细约定。《EPC合同》约定工期为10个月,2013年4月28日满负荷试运完成。
上诉人(一审被告):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利保公司”)
2011年10月10日,义乌水务公司与浙江利保公司签订《关于组建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份。2011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关于组建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一份,约定了关于组建义乌利保的相关权利义务。
《环境能源与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法律实务》一书荣幸入选《北仲争议解决新探索文库》(北京仲裁委员会系统展示多元化争议解决领域的学术成果而推出的研究平台)。
控股股东与公司签订EPC合同后,EPC工程长期无法验收交付运营并导致公司陷入困境,小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浙江利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水务公司”)
固废处置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其签订EPC合同后,EPC工程长期无法验收交付运营,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而因公司股东矛盾,导致公司无法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合法途径达成一致决议并追究EPC承包人(即公司控股股东)的违约责任。如公司小股东认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并与控股股东在公司是否继续经营上存在严重分歧,小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法院认为企业的人合性基础已经丧失,公司继续存在将使公司及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支持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
义乌水务公司拟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遂于2016年10月24日召集了义乌利保公司的公司董事会,就是否与浙江利保公司解除《EPC合同》进行讨论表决,因股东之间矛盾导致董事会未能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