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烫加盟需要什么麻辣!“烫”商标权人告加盟店侵权

庭审当天,陈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麻辣烫店的经营者尹先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主要围绕尹先生使用“大个子麻辣烫”名称进行线下和线上销售麻辣烫,是否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并赔偿经济损失。进行线下、线上销售和宣传,并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3.7万元。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2016年,经过多年打拼,芜湖市鸠江区一家麻辣烫加盟店,陈女士于2011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并获得第7948307号“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图文商标。靠着实力和口碑创出来的“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在芜湖具有较好声誉,案情:安徽芜湖的小吃品种繁多。

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为保护品牌声誉,名闻遐迩。原告陈女士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经营 “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店,陈女士认为这家麻辣烫店未经其许可,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陈女士发现芜湖市鸠江区一家麻辣烫店在其店面招牌上直接使用 “大个子麻辣烫”进行经营活动,在其店面招牌和美团网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中核心标识的 “大个子麻辣烫”字样,请求判令被告麻辣烫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陈女士认为该店未按照加盟协议履行义务,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影响到“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在消费者中的口碑。2009年、2016年分别被评为“芜湖十大名小吃”和“安徽特色小吃名店”称号。她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同时以“大个子麻辣烫”名称在美团网上进行商业宣传和销售。“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图文商标权拥有人陈女士发现,

其次,201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加盟协议时,因原告经营的“红旗大个子麻辣烫”知名度不高,且被告是原告的第一家加盟店。虽然双方加盟协议上没有明确加盟期限,因协议是原告自己拟定的,被告认为此加盟协议应该长期有效。既然有合法有效的加盟协议,被告使用“大个子麻辣烫名称”就不能视为侵权行为。

尹先生列举了四大理由,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首先,被告使用“大个子麻辣烫”招牌是经过原告授权。早在2010年9月,被告就与原告签订了加盟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使用“红旗大个子麻辣烫”作为店面招牌,并支付了1.6万元加盟费。

最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加盟协议时,原告当时并未将“红旗大个子麻辣烫”申请为注册商标,在与原告存在长期有效的加盟协议情况下,被告无论是在店面招牌还是美团线上销售,并未使用原告图文组合商标进行销售和宣传,使用 “大个子麻辣烫”都是在加盟协议授权许可的范围之内,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次,不论原告使用“红旗大个子麻辣烫”还是“大个子麻辣烫”作为店面招牌,因被告有与原告合法有效的加盟协议在先,被告是经过原告合法授权从事麻辣烫经营,在后期店面招牌更改为“大个子麻辣烫”,只是招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不是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

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被告麻辣烫店基于与原告签订的一份加盟协议,据此认为凭借

陈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则说,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核心标识的“大个子麻辣烫”作为店面招牌和美团线上宣传、销售麻辣烫,侵权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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